充分适用法律 对鲍毓明等依法严惩

时间:2020-07-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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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检察机关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同比上升24.1%。
最高检与公安部、教育部共建教职工入职前查询相关违法记录制度;与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部委共建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专门发布检察政策:凡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一律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3万余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

利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鲍毓明应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利用对未成年女孩负有特殊职责,性侵女孩的案件很多,如鲍毓明利用和女孩单独生活时间性侵养女、老师以不给及格等性侵女生等案件很多,但是很少被追究责任。主要原因,是办案人员认为,和年满14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只有采用强迫、威胁、欺骗等手段,违背女孩意志,才构成强奸罪。但是,很难证明女孩被性侵的时候,被强迫威胁,难以证明违背女孩意志,所以,这些案件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虽然每年报道出来这样的案件很多,却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鲍毓明这样的色狼,很多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但是,有一条专治鲍毓明之类色狼的利器,去很少被使用。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文称《意见》),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如果根据这一条,鲍毓明是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了幼女孤立无援境地,和女孩发生性关系,应该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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