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不能推行个人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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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除了这样的教育贷款之外,这几年因为贷款买房、买车而引起的信贷风险和纠纷更多。”北京市西城区民事庭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来自上海法院系统的内部数据也显示,2005年来自银行系统的信贷纠纷占上海民商事案件的50%左右。而房贷引起的纠纷又与车贷、信用卡纠纷并列三大个人信贷纠纷之列。
这些债务纠纷主要缘于花今天的钱办明天的事,超前消费已经成为中国新的潮流,与此同时,一大批的都市“负翁”相应而生。中国社科院刘建昌博士的调查说,2004年上海的家庭负债(家庭债务与家庭可支配收入之间的比例)比例达到155%,北京为122%,青岛、杭州和深圳等中等城市的居民家庭债务比例也平均达到了90%左右,而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提示,借款人房贷的月供支出应该控制在月收入的50%以下,而所有的家庭债务占家庭总资产的比例必须控制在55%以下。专家指出,这一负债水平应该成为我国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负债警戒线。
这表明,居民个人消费和社会的整体经济形势存在失衡,倘若总体经济出现大的波动,社会必将出现动荡。而随着房价和物价不稳定因素增多等影响,刘建昌表示中国家庭的高负债率必然会导致个人破产情况发生。
尽管这些年来中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消息称,在2003年中国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为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48%。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变化继续下去,再过十年,可能有70%的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西城区民事厅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我们主要依据民事法律中的一些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处理此类事情。但由于个人破产法的缺位,在此类案件执行过程之中,债务人由于没有偿还能力而形成执行不能,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真正保护。”
那么,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
法律应给“负翁”一个规范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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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个人破产法立法进程的客观因素真实存在吗?
记者注意到,中国1986年就推出了《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又正式颁布实施了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早在2004年初《21世纪经济报道》就曾以'中国新《破产法》草案披露,惊现自然人破产'为题披露过当时的立法进程,题中'惊现'二字意味深长。果然,这部法律最终出台时删除了草案中有关自然人破产的内容并定名为'企业破产法'。对此,吴显杰表示,他不能理解为什么某些人对个人破产法如此恐惧。
早在20世纪初,曾任北洋政府司法部长的债法专家林志钧先生就发起过关于自然人破产的论战,当时就存在保护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权利的截然对立的观点。时至今日,100年过去了,世界各地的个人破产制度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而中国的个人破产立法工作却踟蹰不前。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的难产,究竟卡在哪里?吴显杰一针见血地指出,就卡在所谓'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片面观点占据了上风,一直无法突破。这种观点认为,首先,中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防止个人借破产之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有效手段;其次,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破产者无法得到社会救济;再次,有人甚至认为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是自然人破产立法的最大障碍。吴显杰认为,持这些观点的人实质上是在为阻挠个人破产法立法工作而强找借口。
吴显杰断然表示,无论个人征信、社保还是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根本都不构成阻碍个人破产法出台的理由。这些问题从来没有阻挡世界各地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行,为什么唯独在中国成了绊脚石?早在15、16世纪,欧洲各国就纷纷推行自然人破产制度,难道那时他们就建立了健全的征信和社保体系?信用风险管理是世界性的金融课题,压根不是'中国特色'。而破产制度与社保体系互相弥补、互有交集,出台个人破产法正是完善社保体系的重要一环。有人认为,由于中国城乡差别大,无法采用统一标准来处理城市和农村的个人债务问题。如果把城乡分开来撰写法律条文,太复杂,写不清楚。果真如此吗?美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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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钟镇涛负债2.5亿港元的破产令执行四年即依法解除
曾几何时,国人对欧美和港台地区破产人士被限制高消费的新闻赞赏有加,各地、各部门纷纷效仿,争相出台所谓惩戒失信、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措施。吴显杰认为,这样做表面看正义十足,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失之偏颇,结果这些措施大多形同虚设,收效甚微。殊不知,人家是依法行事,而咱却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热衷于以权代法,假想自己代表正义,把债务人统称为'老赖',视之为十恶不赦的罪犯。片面强调惩戒、限制,缺乏法律的严谨和公正性。各国的个人破产法都规定了破产保护、债务豁免等条款,像美国对破产者的权利限制期限为七年、香港地区为四年,而我们的那些惩戒、限制措施和民诉法一脉相承,都单从所谓维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对债务人采取无限期的禁制措施。更可笑的是,某些介绍外国破产法且美其名曰要为中国大陆立法提供参考的文章,也是一味强调惩戒条款,甚至对破产保护、债务豁免条款绝口不提,不知是何居心!
吴显杰认为,法律是不偏不倚的,任何法律都不应当偏袒某一群体而损害另一群体。美国1800年推出的第一部破产法也曾采用债权人的标准,但该法案仅实行35年就不得不废除。历史证明,片面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出发点是错误的。
为什么债权人的利益不应受到绝对保护?吴显杰分析说,造成债务风险的因素很多,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在内。法治社会,债权人为放贷行为承担风险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一旦债务方破产,债务人应当受到哪些约束,债权人不能采取哪些催债手段,双方应承担哪些责任、尽到哪些义务,都须由法律说了算,而不是简单地遵循道德逻辑,更不应放任私力救济。事实上,债权人并非都不愿分担风险。吴显杰引用报道说,有银行行长就曾感叹,银行想豁免个人或家庭的部分债务,无奈找不到法律依据。
吴显杰说:'个人破产法难出台,事实上不存在任何客观障碍,唯一的原因就是某些人认为债权人的利益是应当绝对保护的,而无视债务人也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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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必须尽快施行。
首先,首当其冲的是当今社会信用卡网贷的泛滥,出现的欠债人群,数量庞大,具体数据无法统计,但是你不管走到哪都会听到某人欠债的消息,因为暴力催收和对未来的绝望,引起的自杀和危害社会的事件有多少,咱们不必多说。
第二,从欠债的理由来看,确实有因为赌博不加节制的高消费导致的债台高筑,更多的是创业失败,房贷车贷教育养老等等正当原因导致大额欠债。
第三,接第二条的理由,赌博欠债不值得同情,这个没什么好谈的。而高消费因为纯粹受社会引导,以消费拉到需求,各种广告软文告诉社会上的年轻人,你拥有了这些就能得到事业爱情。马克思哲学告诉我们意识的产生是社会的影响,山上的狼孩根本不懂消费,别说高消费。退一万步讲,一个小姑娘分期了一部手机也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大罪过,对比杀人强奸犯,他们应该让键盘侠们如此谩骂吗?更别说这一步一步陷下去有多少是网贷平台一个坑一个坑带下去的,就是让你深陷其中,就是冲着你全家的血去的。经济下行,国民就业生活对成就自我的焦虑,让很多人投入创业。不管是银行也好网贷也好,借的时候说句不好听的求着你借,信用卡卡员满天飞,网贷广告霸屏支付宝抖音知乎电视,都是只凭身份证即可。敢问风控何在?还不上了就死命催,再不济还可以告到法院,反正法院会保护24%的利息,这种生意从古到今没有比这更保险的。感情他赚钱的时候给你利息是应该的,不赚钱也要吐血割肉给你?里外都不赔。怎么好处都要占呢?
最后,投资人的利益确实应该保护,但是,如果说,欠债人你高消费明知有可能还不起还消费,那么,投资人、银行面对那么高的回报明知有坑你还要投。说到底,谁能有多无辜?那既然这样凭什么只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就得不是人?难道不是在同一片蓝天下?更何况,有多少人欠债是无奈之举,想好好赚钱还钱还要承受巨大的催债压力和来自国家的种种限制,这一大批人的未来是什么?而最后别忘了,这些人就是中国80,90,是当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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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暴跌,有人跳楼。高利贷还不上,辱母杀人,全家自杀。如果有个人破产法,何至于此。
中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深入人心,为了还债古代卖子卖妻。现在自己卖房,连累父母至亲都屡见不鲜。只要欠高利贷还不上,基本上一无所有,逃债为生。个人破产法,给人从头再来的机会,利国利民。
有人恶意举债,转移财产,申请破产,这是大多数人的顾虑,实际很难发生。无论在哪里贷款,都需要担保,房贷押房,车贷押车,想要骗贷目前很难实现,就是正常贷款,没有中介帮忙都很难放款。有人里外勾结,恶意骗贷,申请破产,肯定会有,但这和有没有破产法无关,现在没有破产法,内外勾结骗贷的也时有发生,是诈骗犯罪。
现在房贷,车贷,消费贷,非常普遍,各人投资股市期货也很平常,欠高利贷的也大有人在。只要是人都可能生老病死,只要是投资都可能血本无归。万一因为生病,事故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破产法保护,很快就会一无所有。如果投资失败,血本无归,也会很快一无所有。因一时应急欠下高利贷还不上,不但会一无所有,还会饱受折磨。有了破产法。情况会大不相同。
丧失劳动能力,投资失败,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没有偿还能力了,债务只会越欠越多。申请破产可以重组清算债务,从头再来。
丧失劳动能力申请破产,属于意外事件,要从组债务,根据债务履行情况分别对待,比如房贷,如果累计还款额超过本金,剩余部分不在偿还,如果累计偿还额低于本金,剩余本金由家庭成员偿还,这样即使丧失劳动能力,不至于让家庭陷入困境。
财务破产,无论是投资失败还是失业,只要资不抵债,就可以申请破产。资不抵债,挣的钱还不起各种债务,债务规模会不断扩大,申请破产债务重组,可以从新开始。不要以为申请破产很轻松,房子,汽车,所有值钱的东西都会被处置,还会背上信誉污点,从此很难贷款,真正的一无所有,但是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债务负担,可以通过努力改善生活甚至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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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不断增长,个人和家庭参与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越来越高,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
所以,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就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破产而逃避债务。这就是造成个人破产法迟迟没有出台的主要原因!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或者特定社会个人信用发达,使多数人不敢轻言破产。
但是,个人破产在立法上的难度,并不能否认人们在实践中对其强大的需求,也不能否认民间实践的必要性,一旦条件具备,这样的私法自治的强大生命力就体现出来了。设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在债务人出现支付不能的情形下,仍应当保护“债”的履行。也可以说,建立个人破产这样一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那些诚信的债务人,使他们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的混乱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允许他们有基本生存的空间,并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使生活重新开始。
目前在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个人破产法都是重要内容。从破产实践角度来看,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发展迅速,在整个破产案件数量比例上,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加速,包括住房、汽车、家庭消费品和信用贷款的快速发展,个人信用记录制度也在快速发展,这也为个人破产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换句话说,超前消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都市居民所接受,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社会更加开放,个人自由度更大,私人财富也更多,如果没有匹配的个人破产制度,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相当大的制约。
立法是个系统工程,但是个人破产的社会需求从来没有如此紧迫,在新的全球金融与经济环境下,中国市场经济已进入关键阶段,加快个人破产法【自然人破产、消费者破产】的制定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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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领域,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被认为是半个“破产法”,就是因我国还未就自然人破产纳入破产法的领域。你的问题:企业破产法一般认为是属于商法的一部分,大多发达国家的破产法一般都是包括了企业和个人破产的,破产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护功能。“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利于对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实行同等的法律保护。”破产法中的强制和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和免责制度等,都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保护的制度。
由于缺乏个人破产法,陷入债务困境后,人们很难享受到由破产法带来的法律保护“红利”,其所负债务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免除,“这显然有失公平”。
而制定个人破产法对破解“执行难”意义重大,“执行难”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破产案件,由于缺乏个人破产法,这类事实上的破产案件永远是“执行难”的分母,通过执行程序,这类案件永远无法“出清”。
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至今已十年有余。“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已经为处理个人破产事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而民事诉讼法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也已有个人破产制度的雏形。”适应破产法治的发展规律,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是否有必要通过单独立法,确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法仅需规定个人破产的特殊制度和程序即可,无需重复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实行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的双轨制,有成例可以依循,从立法技术上说并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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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贷款满天飞,许多人不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贷了许多款,现在还不上了,还有许多担保人被牵连其中,很多家庭支离破粹,鸡飞狗跳,妻离子散,跳楼跑路。
一个人背负了超额的债务,不可能偿还,是逼他去抢劫、诈骗、杀人放火、贩毒还是给他一条活路?社会需要思考了,不然整个社会都会动荡不安,大家都没有了安全,如何正常生活?
这个活路就是实行个人破产法,当一个人面临过多的债务时,他可以依靠法律有尊严的活着,并在一定期限内尽力还债,过了这个期限后,债务一笔勾销,以后的收入他可以东山再起,相信有了这次失败的经历,这个人会变得更成熟,更有能力,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不是破产了四次吗?还能当时总统,家财万贯!
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的保护,相信特朗普到不了今天这个样子,也许一直贫困潦倒,或者被债权人逼得去犯罪,进了监狱还不一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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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罗马民法典,现今已发展成为许多发达市场国家普遍遵循的一个民法制度了。
我国因为仍然存在很严重的诚信缺失,并且市场监督不完善,如果无法保障破产人在破产后会受到严格监管,则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故而没有《个人破产法》,法理界也不承认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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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国能不能推行个人破产法?池伟宏按:制定个人破产法,积极挽救“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赋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促进更多的个人、家庭和企业为整个经济体带来新活力和新动力,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个人破产法对于完善我国个人执行程序的退出机制,化解“执行难”问题亦有重大帮助。然而,中国立法机关对个人破产立法态度不明,究竟是什么因素构成了个人破产立法的障碍?仅仅是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的问题还是财产登记制度、信用制度和司法技术问题,在企业破产法颁布后长达十多年的争论中,中国立法机关从未正面回应,作者从学者角度出发,以比较法的视野看待这些问题,也许能给读者一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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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越来越多的“房奴”、“车奴”等社会问题,来自山东的全国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黄鸣呼吁出台《个人破产法》,他同时表示,这也是规范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黄鸣认为,他所建议出台的个人破产法,除了关注类似“房奴”、“卡奴”等个人的问题之外,目标还应该集中于企业家和社会精英。他说,企业家和社会精英作为社会人,一旦破产之后,就应该限制或约束其相关行为,如在几年内不能开办企业,不能投资入股其他企业,不能进豪华的消费场所等高级消费活动等等。一旦被查处将会对其进行罚款,没收财产,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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