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点提高合理吗?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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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赞同用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并将最高刑调至死刑,理由有四:
1、从法理上看,刑罚的制定必须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其中就包含刑罚阶梯原则。其实该原则所涉及到更原则的刑罚的目的,即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报复,同时要阻止罪犯用新的犯罪侵害公民,并对他人形成警示作用,所以报应理论要求犯罪与刑罚之间存在一个均衡。刘邦入关中时还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及盗抵罪。”连千年之前的古人都知道将刑罚分等,难道现在我们反而要开倒车了?
2、从法律实践上看,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发生的附随犯罪中,绝大部分为强迫卖淫罪及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也有在拐卖过程中发生的绑架、抢劫案等,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中所犯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不存在逍遥法外的情形。
3、大家多是从失孤家庭的痛苦来支持提高起刑点及最高刑,但是否有人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视角出发,虱子多了不痒,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遭受其他附随犯罪的可能性更高,并由于犯罪成本的提升,犯罪分子更有可能用杀害被拐卖妇女儿童以降低被抓获的风险,这也是大家所常提到的观点。
4、话说回来,我们的误区是以为只要提高了法律的严厉性就能更好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实不然,法律是否有威慑力并不在于法律规定的严厉,而在于法律的不可逃避性,朱元璋剥皮实草,但贪官前赴后继,相比之下一个人如果在严密的监控下点钞,纵使他心有贪念,怕也是不敢伸手。
如何拐卖妇女儿童罪?建议有三:一是大家用行动参与,对身边所发生的疑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积极举报,在安全情况下见义勇为;二是加大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的警力投入,加强协同机制;第三,也是最根本的,我国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出现,除了部分专门用于卖淫集团外,多进行转卖,其根源在于我国观念上的不平衡,杀头的生意有人做,赔钱的买卖没人干,未来若加强儿童收养制度、多层次婚介制度的搭建并加大宣传力度,相信能更有力缓解


点评:
目前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在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目前对人贩子的主流定罪都在5-10年,但最高10年的刑罚未免太低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他们一困就是一辈子,尤其是女生,被拐卖后所遭受的苦难真的很难想象,一个人贩子手里不知道毁了多少人的一辈子,但正是由于现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的量刑过轻,对拐卖犯罪的行为起不到足够的震慑作用,才导致一直有拐卖份子铤而走险,使得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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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对死亡的恐惧高于对失去自由的恐惧。所以民间才有“好死不如赖活”的想法,大家都怕死,但是不怕没有自由。也有人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进而作为自由比生命更珍贵的结论。

但是这个论据并不充分,因为有这种境界的人,大都经过革命文化的系统教育,而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本质上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意义上的自由,绝不是不坐牢这么简单。舍生取义,是为了大众,不是为了自己;杀身成仁,是为了家国,也不是为了自己。只有在这个层面的人,才会视死如归。

而一般的杀人犯,根本不可能具有这样的境界!这么抬高杀人犯、强奸犯等一干人等,是对古圣先贤的侮辱。

一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暴力犯罪,罪犯的知识水平并不高,对自由的理解不像我们这么深刻,而且刑会不会有“反正杀一个也是死,杀十个也是死,所幸多杀几个”这种心态?的确会有,反正老子一不做二不休,一个也是杀,一双也是死,不如我多干几票。但是如果没有死刑,杀一个也不死,杀十个也不死,我开车碾死十万人也是终身监禁,监狱还得养着我,万一我以后年老多病,保外就医,还能继续杀,所以我们也不能排除这种思维的存在。


点评:
作为“宝贝回家”的创始人,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张宝艳自2007年开始关注儿童保护问题。从帮助被拐、走失的孩子以及流浪乞讨儿童回家,到预防虐童案件频发的举措,在长达12年的走访调研中,张宝艳用行动为儿童发声。

截至目前,“宝贝回家”志愿者人数已突破30万,帮助2815个走失和被拐儿童回了家,“仅去年就有456个孩子顺利与家人团聚,应该说不到一天时间就能找到一个孩子。”

来北京开会,张宝艳的手机几乎没闲过。每天几百条,有孩子被拐的,也有寻求帮助的,多数与寻子有关。2018年,张宝艳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并走上了代表通道。这分经历让张宝艳至今难忘,她认为代表通道让更多人听到了她的声音——关注走失家庭,寻找走失儿童。“今年,通过人大代表的身份,我更要积极发声。”

今年两会,针对目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过低,张宝艳提出对拐卖犯罪分子及买主震慑力度不够,需要加大量刑标准等问题的建议,“我认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该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到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犯罪的量刑必须重于绑架罪。”


点评: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1)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3)死刑。
也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本身就是一个有死刑的刑罚,人大代表张宝艳认为应当把最低的一个量刑直接上调为「十年以上至死刑」,实际上就是把三个量刑档次统一为一个档次,10年至死刑,加强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打击力度,有利有弊。
好处在于,可以强有力的震慑犯罪分子,让更多的人贩子止步于此。
坏处在于,统一量刑会导致已有的人贩子铤而走险,不利于现有的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也不利于保护被拐卖的的妇女儿童,因为一旦采取重刑主义,则很多人贩子会孤注一掷,甚至杀害拐卖的妇女儿童。
人大代表深入人民,能体察更多民情,可以感受到因被拐卖而受害的破碎的家庭,体会他们的切肤之痛。在提案上提出统一量刑的建议,或许在某些现实中的案例由于各方面原因可能存在轻判的情况,需要立法、司法、执法引起重视。
至于这份提案,由于重刑主义思想未必有利于打击犯罪和减少犯罪,所以应该很难通过。


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的建议非常合理。
原来的五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真的太少了。现在调整到十年以上至死刑,我觉得还不够,最起码二十年以上,情节较为严重的,直接死刑。
大家不知道看过刘德华的寻孤的电影没有,没有看过的最起码也会听到过身边一些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例。
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难道不该枪杀?这样的人不死,哪里还有法律的严肃性。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审判程度,我国的量刑标准是比较低的,应该予以提高。
拐卖妇女儿童,拐卖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破坏的是一个家庭,是一群家庭,伤害的是一群人的生命。有多少人是因为孩子或是家人被拐卖,而致死致疯,生活破碎。又有多少人因为被拐的家人孩子而颠肺流离乞讨要饭寻找家人。
这样的事例少吗?这样的伤害少吗?如果不加以严惩,对这样的恶人让他不敢作恶,做到逮住一个,惩罚一批,警示一类的效果,那这样的法律作用还有多大呢?如果只是隔靴搔痒,小打小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得不到最严厉的惩罚,那么,这样的事情这样的情况会更加严重,愈演愈烈。


点评:
这个诉求,是可以预期的,最少这个出发点值得社会大众尊重、重视。其实现行刑法有关拐卖的罪行,刑期已经包括了由五年至死刑,换句话说即是最轻微的判刑由十年起,其他答问已有不少深入浅出的论述,在此不赘。

光是提高刑期,是不够的。还有几个核心关键:
1. 警察/检察/法院所施行的力度,特别是法院能否以判刑收阻吓作用。经常说,法律并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建构未来。在此再引一个看法:刑期的轻重,并不在于情节,而应该在于罪行的影响。在这类罪案中,影响的往往是当事受害人的一生,加上一个原本完全的家庭被拆散。
2. 如果网传的某些地方,特别是偏远地区,每家每户都“买新娘”、“买儿媳妇”,成为“恶俗”,以致家家户户互相包庇隐瞒,则应该由更高层面指挥扫荡行动,即使全村男丁全入罪,甚至十室九空,也有必要纠正这些害人不浅的歪风。
3. 有买才有卖。买方也必须承担更重的罪责。目前的三年是鼓励了新买家的出现,无论是婴幼儿或妇女的买卖。



点评:
听说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期之所以短,是因为害怕犯罪分子在知道反正是死路一条后会把手里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撕票,但是目前看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体太过猖獗,如果不把起刑点提高震慑犯罪分子的话,犯罪团伙只会越来越多。

就在前两天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附近就有一个不知从哪冒出来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团伙,专门挑单独或一对出门的女性下手,当时有位在学校附近的女同学就差点遭了毒手,还好反应够快踹了犯罪分子一脚及时跑路了,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我非常赞成提高起刑点,因为现在的这些团伙实在是太过猖狂,在天子脚下还敢胡作非为,如果不给他们严厉的打击在他们出狱后说不定还会继续干回老本行。

而且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就算解救出来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也会遭受巨大的打击,在日后的生活中一定会遇到许多困难,如果在听说犯罪分子只被关押5-10年就可以出来的话,那么这就是对他们的二次伤害,所以对这种能够毁了一个家庭的犯罪分子,一定要重判!


点评:
我认为是合理的。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遏制和打击仅仅只是道德劝说远远不够,必须让犯罪嫌疑人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才能够有效的震慑犯罪。妇女和儿童在社会中都处在相对的弱势地位,自然在某种程度上就容易被犯罪嫌疑人盯上成为受害者。................拐卖行为不仅仅是对于受害妇女儿童的伤害更是对于妇女儿童原先所处的家庭的重大打击。许多人的家庭因此破碎,家人终日生活在一片愁云惨淡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经济上的不法利益,视法律和道德于无物,是对于人性和法律的践踏,自然应当重重的处罚。通过提高罚则,能够更加有效的保障妇女和儿童的自由权,也促进社会的平等意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要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使得社会形成更加强烈的法律意识,使得犯罪嫌疑人得到更广大社会力量的监督,对于保障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有着更加深远的意义。


点评:
马克思《资本论》中说:“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

这话对“人贩子”应该也是适用的,在他们眼里“贩卖妇女儿童”只是一门“生意”。当“这门生意”“利润”足够高时,他们会选择“铤而走险”、“践踏法律”,乃至“绞首”的危险。

避免犯罪或者减少犯罪,必不可少的是——加强法律的震慑力。消除侥幸心理,增加犯罪成本,加大打击力度,都是必须的。当犯罪分子因惧怕刑法的制裁而不敢或放弃实施犯罪行为,这才是法律该有的威慑。从这个角度看,“提高起刑点”无疑就可以起到“敲山震虎”的威慑作用。


点评:

拐卖妇女儿童:即使罪不该死,其心也当诛!
拐卖妇女儿童罪不该死的只有一种情况,就是弱势群体遭个别村霸、黑霸、官霸欺压,上诉无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绑架恶意唆使、激化矛盾的"三霸”妇女儿童,没有拐卖意向的罪不该死,形成拐卖事实的其罪既死不该死也当重判,其心更当诛。
以拐卖妇女儿童牟取暴利的黑产业链,无论罪犯是弱是强,一律判死刑,为其提供保护甚至放纵的政府相关责任人也应当诛,虽然这些责仼人没有直接参予,但为官不为,为虎作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连座不足以捍卫法律的刚性。为罪犯声援、伪证、集会的参予者其行当罪,其心也当诛,只有重典才足以治恶行。
法律没有感情,只有红线,触碰当严办重治,为罪犯量刑故意开脱的没有如果,只有杀!



点评:
既合理更合情。才知起刑点为五年,太少了。
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法律的不完善现状。换位思考: 你家十岁女儿被拐荒山野岭,几年后被迫成″婚",无论最终以何种方式收场,你的女儿,你的家族和所有亲朋好友以及知道此事的人,都会或大或小的承受精神伤害。对于最直接的受害者及双亲,是终生之痛!是多少金钱财富无法抚平的!试想:假如达官显贵的家属被拐,他们不会对罪犯产生杀心吗?! 除非不是人!
我认为″拐卖妇女儿 童罪″的罪名就是谬误。 完全符合绑架罪的行为,为何要拐个弯呢?为显示尊重妇女吗?多此一举!
一句话:卖方是绑架罪。未遂十年,即遂无期,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死刑。买方是非法拘禁罪,加害受害者的按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奸未成年人罪等处罚。


点评:
合理。

这是截止到目前为止,笔者看到的两会提案里最靠谱的一个。

人口贩卖这一黑色产业遍布全球,这种利润巨大的犯罪行为也早已在全球形 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中国自然也不例外。拐卖一个儿童不仅毁掉孩子一生, 也毁掉其至亲的一生,毁掉一个家庭,拐卖妇女也一样。造成这种现象的原 因除了人性的贪婪与丑恶,还有太过低廉的犯罪成本。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处罚下至五年,上至死刑 ,处罚力度跨越太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很大,加之我国一贯本着慎用 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适用原则,被处以死刑的人贩子少之又少。这就助长 了贩卖人口这一“低风险高回报”的黑色产业的蔓延和肆虐。


点评:
一味地堵截解决不了问题,只不过是在抬高犯罪的风险而已,要知道风险可以被收益所抵消的!??????建议国家还是放宽收养条件,只要是不虐待孩子,可以保证孩子温饱,支持孩子受教育就具备收养条件。努力加大对“负债结婚”的惩罚力度!坚决打击与制止披着“合法外衣”的“买卖婚姻”!杜绝“攀比婚礼”!!! 超过男方经济承受能力三到五倍的“彩礼婚姻”,如果男方提起诉讼,可以认定其为“买卖婚姻”!严重者可以视“彩礼”为非法所得为男方进行追缴!判定“婚姻无效”!如果女方“退还超额彩礼”,愿意结婚,则应支持!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必须为无过错一方进行合理补偿!特别重大过错可以考虑进行“惩罚性补偿”,例如:一方婚内出轨,家暴等。


点评:
非常支持!核心观点是:一些特殊犯罪该判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死刑万万不可废除。
理由如下:

1、中国人对死亡的恐惧高于对失去自由的恐惧。所以民间才有“好死不如赖活”的想法,大家都怕死,但是不怕没有自由。也有人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进而作为自由比生命更珍贵的结论。

但是这个论据并不充分,因为有这种境界的人,大都经过革命文化的系统教育,而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本质上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意义上的自由,绝不是不坐牢这么简单。舍生取义,是为了大众,不是为了自己;杀身成仁,是为了家国,也不是为了自己。只有在这个层面的人,才会视死如归。



点评:

我无限支持这一修改。
我只能说,这条改的合理,非常合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性质非常恶劣,犯下一次就是毁人一生,而这种犯人一般都是惯犯,落网的时候手上不知有多少可怜人被他们毁掉。

目前的起刑点确实太低,尤其是有上限这一点,让这个犯罪的犯罪成本无限低于造成的后果,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会让他们对自己犯下的罪行的严重程度产生低估,而对于许多没有道德观念的反社会罪犯来说,这种低估很可能意味着为与不为的分界线。

死刑的意义不在于惩戒,而在于威慑,之前网上说一律死刑,那肯定是不行的,但是有一个死刑的选项在上面,才可以有效的威慑人贩子的猖狂行径。


点评:
人大代表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提高到死刑,这个建议可以讨论。拐卖妇女,特别是拐卖儿童,应该给予重判。现在的儿童多数都是家庭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的掌上明珠。爷爷奶奶的宝贝孙子,孩子多数都由爷爷奶奶负责看管,如果在老人家的手里,不幸丢失,被拐卖,是要命的一件大事,老人会抑郁寡欢自责不安,长此以往,花费时间和钱财出去寻找,没有结果,家庭会矛盾激化,失去往日的欢乐,老人家心理负担过重,患病率提高。有的老人因此自杀死亡。这样都是人贩子不顾他人感受,自私自利,挣钱不要命产生的严重后果,抓住贩卖儿童的,特别是多次贩卖,国家司法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至之判处死刑以儆效尤。


点评:
合理,毕竟社会危害太大了。造成多少家庭的破碎。拐卖是硬生生的将一个人从亲戚朋友的生活圈子中给脱离开来,给当事人或是当事人家人带来多少心理创伤,有时随着时间积累,甚至会使人崩溃。而且将人拐卖求得钱财,心中根本没有道德底线。不讲人性。不以严法制裁,不足以震慑同类人。不足以遏制此类犯罪事件的发生。买卖人口,也是对社会良好风俗的破坏。多少无子家庭和娶亲难地区不想着通过合法途经解决问题,反而通过金钱交易来解决家庭问题,这也给其它同样拥有相似情况的人做出示范。社会影响面太广 。所以我认为加大打击力度是最好的。目前的量刑我认为低了。还是有人在知法的情况下敢于挑战法律的权威。


点评:
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点提高应该合理,因为尽管我国在拐卖妇女儿童的量刑上采取的“零容忍"态度,特别对拐卖出现伤残、暴力等量刑上采取从重从严,绝不手软的作风,表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对犯罪者起到震慑作用。然而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时有发生,近几年有上升趋势,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犯罪团伙极其狡猾,隐敝性多种多样。鉴于拐卖妇女儿童家庭的危害性,量刑起点相对偏低,比如:给绑架罪、抢劫罪等同比存在差异,而拐卖妇女儿童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波及之深,犯罪之惨烈,在量刑上是时候出重挙的时刻了,应当适应增加起刑点,跟犯罪份子严厉惩罚。


点评:
合理。拐卖人口的罪犯对于他本身而言,只是几经周转的卖掉他毫无关系的孩子从中获取利益,并且通常拐卖人口的价格在几万元,就这几万元就买了被拐卖者的一生,就这几万元摧毁了无数个家庭,使整个家庭都是支离破碎的。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人口拐卖都是罪大恶极的。并且拐卖人口的起刑点太低的话,犯罪成本就会低,大多出狱者由于无法就业而且起刑点也低会再次重操旧业,他们感受不到自己的行为是罪大恶极的,只是在乎眼前的利益,不管他所拐卖人口的家庭是有多么痛苦,也不管他拐卖的人接下来将会度过什么生活,赞成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点


点评:
新发的拐卖案件已经很少 修改刑法没有必要

在各级公检法持续不断的打击中,再加上科技水平的提高,新发的拐卖案件已经很少,现在破获的,多数是五年前发生的拐卖案件。
现行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已经非常重了,起点就是五年,最高刑就是死刑
如果此刻拐卖人口和故意杀人哪个罪行更加严重,当然是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行的刑法对拐卖儿童规定已经非常重了。


点评:


合理。

目前我国绑架罪量刑是十年到死刑(非情节较轻情况),从社会危害性来看,绑架罪危害当事人的财产权、生命权或健康权;拐卖妇女儿童罪除了侵犯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之外,更严重的是对家庭的伤害。

中国传统有家才有国,国是人民在政治上的团体,家是人民在生活上的基本单位。家庭的毁灭有时比财富的损失或人的死亡更具危害性。如果一个孩子被杀,那么他的家人会在一段时间内痛苦万分;如果一个孩子的明知没死但就是找不到,它的家人一辈子都会在这片阴影中。


点评:
虽然残忍,但还是觉得,只判刑期不行。要知道,他们的做法让受害者生不如死。 试想一下,孩子运气好被卖给荒村什么的,即使找回来被不好的人养大,再重新教育也难,运气不好,切断胳膊腿,放街上乞讨什么的,即使找回来,孩子和家人心将永远是一种病态。。。
妇女也是一样,人可能好好的过着和我们一样普通生活,被卖本身就是一种屈辱,而后遭受的可能都超过电影电视剧的种种,即使回归正常,也忘记不了那些屈辱,我们的祖国,要知道不是非要失去生命才是值得关注的,活的人才有更遭的感受,和更需要知道罪人的下场。


点评:
之所以有“拐卖”是因为有人没有孩子,自己也不会生孩子,怎么办?那就只有“买”一个会生孩子的女人或者直接买孩子了。要买就得找“中介人”,买卖成交了女人或孩子在另外的“新家”生活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过得好;二是过得不好。然而拐卖者犯下的罪业就是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这个“待遇”从目前来说还算“标准”,因为女人或孩子受害者并没有死亡,拐卖者犯的并不是命案所以罪不至死。若把罪刑点提高,那就是发泄式的惩罚了,究其原因应该要“问问”买人的人,他(她)们为什么不会生育?国家应该要关心这个问题才对。


点评:
其实拐卖儿童罪是有死刑的,刑法明文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但是,拐卖儿童罪的量刑起点是五年以上,很多人认为太低了,应该是十年以上。

这样做,让被害人家出一口恶气,也增加了刑罚的威慑力。
然而,严刑从来不是解决或明显减少拐卖儿童犯罪的关键途径。
本人从事毒品犯罪辩护十年了,办过不少毒品犯罪案件,就以毒品犯罪为例。贩卖冰毒50克以上的,判处十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够重了吧。
但是,毒品犯罪变少了吗?


点评:
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并不是给所有人颁布的,他只颁发给那些使用的人,而且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支持不支持,对于法律的通过和实施来说并没有切实的影响,相反的法律颁布了,也并不对所有的人都产生影响。
真正受影响的是那些了解并使用的人: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学者、执法机关以及犯罪分子。说起来可能有些讽刺但却是实情:罪犯的法律知识要比普通人丰富,贪污腐败的人比执法人员更讲程序正义,因为他们收益更大更直接。
当最高刑调到死刑时,罪犯就要重新考虑收益了。


点评:
合理!
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仅是有绑架的性质,实际上是包含了买卖人口,拆散他人家庭,剥夺父母权力还有违抗当事人意志等行为。其本质上,是将人物化到买卖的阶段,是反人类反社会的!其危害程度,甚至与谋杀是同等程度,只是谋杀是将人的生命权直接剥夺,而买卖人口是将人原本的社会权剥夺!
由于其针对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且法律应更加予以保护和加大惩戒力度,所以,提高量刑是法律给予我们这个国家人类权力、家庭权利还有弱势群体最切实的支持和决心!拜托了


点评:
拐卖妇女儿童,建议死刑为起点,一步到位。不是气话,而是真心觉得一个家庭,有成员被拐卖,无论是妈妈还是孩子,对家庭的伤害都很致命。家庭支离破碎,放大看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也很深远。所以对于人贩子来说,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原谅。必须承认,某些领域必要的重刑典,提高犯罪成本,有助于遏制犯罪。法治社会讲人权,但如果只想着保护犯罪份子的人权,那受害人的创伤谁去弥补。我们永远做不到真正的设身处地,这个问题抛给那些被拐孩子家长,我相信,他们会绝对拥护。


点评:

这位代表的这个建议其实是不合理的。我国刑法目前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的完整表述是这样的: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点评:


这个问题一早就看很多法律群里在内部撕,一点不像微博上的普通民众观点那么“和谐”——还不够,应该通通死刑,死刑就对了,买卖双方都应该死刑。
就好像前些年有个明星刷屏一样引发了那场全网民要求对该罪名科处死刑一样“和谐”。

这个问题呢,因为整体舆论环境的影响,基本谁聊谁被骂……
哪怕你引用下祖师爷的“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都会被骂。


点评:
合理,保护女性儿童安全同样是没有买卖,没有伤害,所以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严惩;但同时也希望能够降低收养儿童标准,手续精简,但是一定要实地调查收养家庭真是情况,走访周边邻居,确定不会虐待儿童。
人身安全是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安全都保障不了,其他都是空谈,所以不仅仅是女性儿童安全问题,还有未成年犯罪问题。法律的初衷不是维权,而是防止犯罪,只有在源头上震慑且加大制裁力度,才会真正减少犯罪和伤害!


点评:
人大代表提议重判人贩子,法学专家认为有待商榷这件事。

有评论说:专家总是和群众唱反调,群众支持他们反对,群众反对他们支持——
这就是「专家」存在的意义,在群情激昂时降火,在萎靡不振时助力。

如果人人支持重判人贩子,他们要指出横竖必死,人贩子会杀害被拐儿童,而高风险带来的交易价格攀升会吸引更多人铤而走险;



点评:
重刑主义下的立法得失:

有人大代表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从原本的五年提高到十年乃至死刑,加大对收买方的处罚,用重刑打击犯罪。

实事求是,这是一条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提议,充分地表达了公众对正义的追求与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甚至有朋友认为一律死刑,方可解心头之恨,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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