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公证到期了,对方不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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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不过户怎么办?
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是卖方将房屋出售后房价上涨,于是卖方迟迟不愿交房,并要求买房额外支付一部分费用。买方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选房,并支付高额的购房款怎么会不愿意过户呢?
一般来说,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的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的义务是及时足额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按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这也是买卖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如果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在双方约定的过户期限已经届满,双方相互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虽然多数情况是买方催促卖方尽快过户,但如果因买方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实际上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出卖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买方拖延过户给卖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买方拒不配合过户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卖人也可以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卖方将收受的购房款退还买方,买方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损害配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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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
3、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
4、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起诉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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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被买家要求可以转卖给第三方而且居然还答应去公证啦?!多么荒唐的逻辑啊!第一,若是通过中介如此操作,那你的麻烦可就大了去了!中介会用各种借口把你目前转售房拿住不放,除非你答应补偿;第二,如果是买卖双方不经过中介的操作,那就是说已经签了网签合同而且已经审税了?从法律角度讲,买卖法律关系已经确立,那买家又如何能转售第三方呢?!第三,再说公证期内买家可以转售第三方的事,那家公证处这么糊涂?明明是一笔风险极大的公证,居然还同意啦?!第四,无论是怎样的奇葩操作,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你真的真的真的真的摊上事儿啦!无论你们双方有怎样的买卖协议或公证,不通过司法程序一定扯不清咯!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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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这个房子可以重新再卖吗?反正房产证还在你手里,你再重新找买家吧,这次,就别给自己找麻烦了,就找个直接过户的。上次让你去做公正的,就不该答应他,因为那些不确定的事往往很麻烦。这世上,只有确实的道理才可信,那些绕着弯子讲的道理都没有可信度,你听他讲的你不会有一点麻烦什么的,说的信誓旦旦。但是,他的道理拿不到台面上来。你的错误在于不应该配合他,我们正正经经的买房子,就走正正经经的路子和途径。以后,无论什么事,接受这次的教训,不与那些目的不单纯的人打交道。世上的道理就是这样,但凡不是光明正大的道理,就会出状况,那个人讲的道理就不光明正大,有些欺骗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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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这个房子可以重新再卖吗?反正房产证还在你手里,你再重新找买家吧,这次,就别给自己找麻烦了,就找个直接过户的。上次让你去做公正的,就不该答应他,因为那些不确定的事往往很麻烦。这世上,只有确实的道理才可信,那些绕着弯子讲的道理都没有可信度,你听他讲的你不会有一点麻烦什么的,说的信誓旦旦。但是,他的道理拿不到台面上来。你的错误在于不应该配合他,我们正正经经的买房子,就走正正经经的路子和途径。以后,无论什么事,接受这次的教训,不与那些目的不单纯的人打交道。世上的道理就是这样,但凡不是光明正大的道理,就会出状况,那个人讲的道理就不光明正大,有些欺骗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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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能是对方为自己买房,但没有购房资格,所以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或者是纯粹为第三人买房,或者是中间商赚差价。我估计最后一种可能性最大,第一种次之,中间一中华可能性最小。既然是公证过户给指定第三方,那你可以看你们之间的约定,房价款是否按期支付,如果没有按期支付,那你们可以主张对方违约,并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对方房款已经付清,而本身你们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你不准备按照合同履行,就是你违约了。我怯怯的问一句,是房价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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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象不多见,其中必有隐情。房子己经卖了,全款收到,房产证还在你手中,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因是买方指定受让人迟迟末来办理过户手续?这件事,估计是买方尚未找到受让人,或者是受让人没有接受他的转让价格。但不管对方有没有在公证期内及时转让给别人,但你和买方的合约己经既成事实。所以,你在公证期到后,有理由要求直接转让到买方自己的名下。也可以妥协拖延一些日子,但办转让手续前,一定要重办新的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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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这个买家处于什么心理去做的这个房产公证?难道还想转手在中间赚个差价吗?之后一直没找到第三方,导致按照合同自己一定要买,是不是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在公证期间内他们把房子卖给第三方我们无条件过户给第三方”的内容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不符合条件而未生效。因此,该公证约定不再有效力。应当按照原约定履行,与对方过户,假如不过户,可以走司法程序,起诉对方强制过户或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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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内容,公证期已经届满,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作为卖方,可以:1、向买方书面/电话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如买方拒绝或要求延长期限,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因拖延造成的损失,如迟延履行金或补足房屋差价;3、如对方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及补足买方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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