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新冠肺炎疫情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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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是要准确理解法工委的意思,才能符合合同正义要求。

新冠疫情和不能履行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发生疫情后,租客一直居住在房屋中,对于承租人自身并没有直接影响,这就很难说疫情和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存在因果关系。

不可抗力没有普适性,要从主观视角衡量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比如,对于甲来说不能克服,但是对于乙来说就可以克服,西藏和湖北的疫情不同,防控等级也不同,对于合同双方造成的影响也不同。

不可抗力具有排他性,是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情况的唯一原因。比如,甲方在履行合同时自身存在重大失误,导致根本违约,此时难以再主张不可抗力。这时即使有商会的不可抗力证明也没有用,这个证明其实跟报纸作用一样,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因此,一概主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不够严谨,还可能产生误导,甚至引发更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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