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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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撤销公司登记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一般不应成为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作为行政处罚撤销公司登记没有溯及力。
【案情简介】
国土资源局与实业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实业公司因虚假出资被工商部门撤销设立登记。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无效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
1、撤销公司登记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一般不应成为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作为行政处罚撤销公司登记没有溯及力。
2、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1款第4项规定,撤销公司登记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公司被依法撤销登记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3、故,撤销公司登记无溯及力,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公司被撤销登记之前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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