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该不该加儿媳妇名字?这个本来不是一个问题,凡事讲究名正言顺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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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在于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要尊重所有权,另一方面要保障儿子(女婿)的生存权。比如,夫妻双方结婚后,一方名下没有任何房屋,也无固定住所,如何安心生活?

其实,婚姻法规定了物质帮助权。这也体现在即将上会讨论的民法典草案第1090条。如果生活困难,可以单独主张物质帮助权。

尘归尘,土归土,房产证是所有权归属表征,实事求是就好,法律也是这个态度。

比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再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就是父母的房租,夫妻双方只能主张债权。

所以,如果出资就加,没有出资就不加。小时候说谎话会紧张,长大了说事实会紧张,因为各自视角不同,看到的事实也不一样,容易被骂。

不过,幸好还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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