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协议排除诉讼时效适用吗?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将因为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诉讼时效并更为两年,这种协议有效吗?这取决于对该条规定的规范性质的认识。
根据民法原理,根据民法规范是否可以被当事人约定排除,分为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如果不可以被双方约定排除适用就是强制性规定,如果可以被双方约定排除其适用就是任意性规定。
基于私法自治的原理,任意性规定显然是民法的主体,即便是强制性规定,也是为了划定任意性规定范围,确认保障维护公共利益,从而更好地实现私法自治,确保任意性规定行稳致远。因为虽然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基础,但是自由本身无法实现正义。因此,从根本上讲,强制性规定何尝不是对自由的维护?
一般而言,诉讼时效本身属于自治的范畴,只涉及债务人的利益,并不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在审理中也不得主动适用,也可以说属于任意性规定。比如,德国民法鉴于诉讼时效以保护债务人为目的,消灭时效问题不再坚持强制性。
具体到我国,考虑到一直以来的司法实践和公共秩序需要,我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因此,我国民法典坚持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诉讼时效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排除了意思自治,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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