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前必须召开会议吗?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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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享有广泛的职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他们的报酬,此外还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按照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公司章程召开的定期会议,一种是由10%以上表决权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会议。

如果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因此,股东会必须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未召开会议作出的决议,当事人可以主张决议不成立。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即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就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程式,比如,有股东认为自己持有公司绝对多数表决权,在未开会情况下作出一致同意决议,更有股东伪造小股东签名形成决议,最后结果一样,必然会导致决议被撤销,徒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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