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时间:2024-05-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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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法案例【2023】37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但现实中其股东却经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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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某工具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王某是工具公司的负责人及唯一股东。工具公司欠付曾在该公司工作的赵某工资1万元,并向赵某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欠条一份。赵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工具公司及公司股东王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其工资款1万元及利息。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具公司欠付赵某工资款1万元,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工具公司应予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工具公司系王某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工具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王某应对工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工具公司给付赵某工资款1万元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法官说法

 

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股东原则上并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公司经营失败最终破产,股东也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只有一名股东且公司组织结构简单,常会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和财产的混同,故公司法作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工具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工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设立条件简单、决策管理效率高以及股东责任有限等特点,是小微企业和初创公司中较为常见的公司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日常经营中应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独立管理,做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按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免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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