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合同法上的信赖损害赔偿要以履行利益为限?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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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利益即积极利益,是合同被履行情况下受害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信赖利益即消极利益,是合同当事人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而产生的损害时所能所得的利益。
与此相关的是固有利益,或者说维持利益,通常是因为违反保护性义务,而对受害人人身或者所有权造成的损害。
可以看出,如果允许信赖利益大于履行利益,那么就意味着受损害人无须履行合同,还可以获得比合同正常履行还要多的利益,除非制定亏本合同,否则不会发生这种情况。这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规律。
所以,信赖利益应当以履行利益为限,或者说消极利益应当以积极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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