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记的房屋应根据事实证据确认所有权人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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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推定。但当实际出资人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主张其才是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最初只是借用登记人的名字进行登记的,法院应当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其证据证明力进行审查。双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系诉争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实际出资人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支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的凭证,且其为房屋的实际使用和管理者。而登记人从未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对争议房屋进行管理使用。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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