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拒绝隔离,接触人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加合适

时间:2020-07-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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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月8日,山东菏泽第三例确诊患者田某治愈出院,警察早早来到医院门口迎接他。他故意隐瞒武汉接触史,造成包括医护人员在内共70余人隔离,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成武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根据公开报道,已经二十多人因为隐瞒病情,巨不隔离,接触人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行为适用来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加适合

一、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三、罪行分析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有故意传播病毒的故意,如果说患者知道患病后,故意想传播他人,有点勉强。
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只能定过失,过失要求危害结果出现,对于没有危害结果的,又不适用。

2.如果他们不明知自己被感染,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他们的行为,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加难以适用。

3、广东汕头将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并没确诊,而且不是疑似患者,他们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点勉强。
(1)他们有没有报告的刑法义务:虽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发现病人应该报告,但是,这不是刑法义务。发现他人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是不是有报告义务,不报告是否构成犯罪呢?当然不构成。同样,发现了杨某丽被传染或者疑似被传染而没有报告,不构成杨某丽的同案犯。
(2)他们是否构成包庇呢?如果知道杨某丽被确诊传染,那么陪同外出,是否包庇,需要慎重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和放火、爆炸、决水、投毒一样严重的罪刑,是重罪,最高要判处死刑,因此,在适用时,应该特别慎重。对于确实没有传播故意的,应该按照过失定罪量刑。

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更加合适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1)有传播危险就可以定罪
(2)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就可以定罪。
(3)罪刑相适应。“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与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样的重罪,已经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二十多人中,确实罪不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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