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自杀女生的男朋友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该男生构成犯罪吗?

时间:2020-07-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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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在的,看了聊天记录,真的从内心深处痛恨男生。
同时,也难以理解,一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竟然如此脆弱,一个已经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未来可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女大学生,竟然如此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轻易放弃自己,真的令人痛惜、惋惜。
但是,痛恨归痛恨,惋惜归惋惜,从法律人的角度问一声:对女生的死,该男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该男生构成犯罪吗?
如果要男生承担刑事责任,那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该男孩有故意杀害女孩的主观故意。第二,该男孩有故意杀害女孩的客观行为。最为重要的是,这两点都必须由证据证明。

一、有证据证明男孩有杀死女孩的主观故意吗?


答:目前没有。
女孩殉情自杀,或者女孩遭受男生精神控制自杀,都难以证明男孩有杀死女孩、或者逼女孩自杀的主观故意。虽然从聊天记录上看,男孩在精神上折磨女孩,甚至女孩说了要自杀,仍然无动于衷,但是,不能说明男孩就想要女孩死。因此,无法证明男孩有杀死女孩的主观故意。

二、有证据证明男孩有杀死女孩客观行为吗?


有朋友讲,女生在男孩逼迫下自杀的。
说男孩逼死女孩,要拿出证据说话。生活中,真的逼人自杀的,比如拿刀逼人从楼上跳下去,用揭发隐私逼人喝药自杀,但是,逼人自杀,需要有证据证明。
有人说,是男孩对女生精神控制、精神引导导致自杀。这点,真的没有办法用证据证明。
女孩自杀和精神控制、精神引导之间,很难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男孩有杀死女孩的客观行为,连犯罪预备都没有。
男孩没有故意杀人故意,也没有故意杀人行为,因此,男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三、哪些行为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管理人员职责,若失职渎职致窨井“吃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意见》指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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