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收到预收货款,根据收到的货款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是当月并未发货,应该确认销售收入吗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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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下,非常喜欢这种提问方式超级好用写字不受限制
公司根据合同提前收到销售商品款、提供服务款,属于“收到”销售款,不是税务当中的“收讫”销售款,不能算作纳税义务发生,这个时候计入“预收账款”处理,待商品交付、服务发生时确认收入,此时缴纳增值税
对于收到预收款后,直接开具发票的,不论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纳税义务均在此时确立,需要按照开票金额和使用税率交税,后期,确认收入的时候不再缴纳。
但是,并非所有的预收款都不缴纳增值税,比较特殊的两类业务在收到预收款时,需要缴纳增值税,一是租赁服务,二是建筑服务。
先说租赁服务,在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对一般纳税人来说,需要按照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9%)×9%,如果取得的不动产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那么,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5%)×5%
假设,不动产所在地不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还存在预缴增值税的问题,如果是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的预缴增值税:预缴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9%)×3%,这部分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人后期申报纳税的时候扣除;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的是简易计税方法,预缴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5%)×5%,同样的道理,可以在纳税人后期申报纳税的时候扣除。
如果发生租赁业务预先收到租金,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人、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的处理相对简单,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5%)×5%,不论是申报纳税还是预缴税款,都是按照这个公式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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