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北京”多人接力 黄某英“奇迹”回京 官员被追责 黄某英应无罪
武汉服刑期满的黄某英回京,能够经过诸多“关卡”,顺利回京,是一个“奇迹”,相信很多人听到这个消息,都觉得难以置信。
在诸多“关卡”中,只要有一个关卡,一个执勤人员,能够认真履职,黄某英就回不到北京,进不到家。
一、武汉监狱:用警车把黄某英送到高速收费站交叉口。如果一般车辆,相信很难出武汉,很难到高速路口,警车就不一样了,很少有人阻拦因此才能顺利送到高速路口。
通报称:1月29日,黄某英英所在分监区有干警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黄某英英属于密切接触者。在2月17日之前,黄某英英居住恩施的弟弟、居住北京的女儿覃某与监狱干警联系黄某英英刑满释放事宜,他们均表示由于交通管制等原因,不能来武汉接黄回家。2月17日黄某英英刑满释放后,留在武汉女子监狱隔离观察。2月17日至21日上午,监狱干警为黄某英英测量体温13次,其中18日、19日两次体温为37.3℃。期间,黄某英英多次找干警,要求回家。干警与其女儿联系,其女儿表示想办法解决。后干警与其女儿前夫约定于2月21日上午,由监狱将黄某英英送至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口交其接走。2月21日上午,监狱干警用警车将黄某英英送到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口交给其女儿。
二、武汉执勤民警:违规放行。如果执勤民警认真履职,黄某英即使到了高速路口,也不会被放行。
通报:在此执勤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长青街派出所干警未按疫情防控规定要求对黄某英英履行查控职责,将她们放行。黄某英英乘坐其女儿及其女儿前夫驾乘的京牌私家车,于2月21日11:30分离汉赴京。
三、进京检查站,违规放行。求贤检查站是北京南大门,如果按照规定执行,黄某英进不了北京。
通报:黄某英英自大广高速一个检查站进京,2月22日凌晨,检查站有9人值班,调阅监控发现,当时只开通了3条车道,6名辅警负责检查,一般两人检查一个车道。0点58分,黄某英英乘的车从第八车道进京,经核实,黄某英英的车到时,一名辅警在凌晨一点左右到附近上厕所,未在工作岗位,车辆由一人负责核查身份,同时检测体温,测量黄某英英和其女儿体温,没有发现异常,没有再二次检测,未复核身份放行。
四、小区:无需测温,车辆自动进入,黄某英顺利回家。
通报:新怡家园小区地下车库入口为自动抬杆,只要录入系统的车辆,无需人员测温,车辆即可进入。就此,小区地下车库的不规范测温行为,导致黄某英某一行人开车进入车库。
五、黄某英及家人不构成犯罪
在整个过程中,黄某英一家并没有刻意隐瞒等违法犯罪行为。北京市公安局对黄某英进行调查,相信会有结果,无论如何,不应该把责任推到黄某英一家身上。
1.黄某英刑满释放要求回家,是正常的要求,监狱方面可以做出是否允准回家决定,既然监狱允许回家,该责任不应该由黄某英承担。
通报称:期间,黄某英英多次找干警,要求回家。干警与其女儿联系,其女儿表示想办法解决。后干警与其女儿前夫约定于2月21日上午,由监狱将黄某英英送至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口交其接走。2月21日上午,监狱干警用警车将黄某英英送到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口交给其女儿。
2.家人接黄某英之前,询问过政策,得知可以回京。
通报:2月19日,杨某某拨打北京疾控中心电话咨询,疾控中心接线人员答复,只要能出武汉,北京这边不限制进京,进京要检查,进京后要居家隔离,主动报到来京情况。其口径与市委防控精神不一致。
3.求贤检查站、小区的问题,不应该由黄某英承担。
黄某英一家不知道检查程序,已经配合检查;开车进小区回家,然后立即报告并服从安排。
通报:黄女士2月22日凌晨2:00由其北京家属自驾车到京,经体温筛查后入住其家属所在的东城区新怡家园小区7号楼。家属向社区报告情况并服从统一安排,黄女士于2月22日20:10作为武汉进京人员被送至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2月23日19:00因发热由急救车转运至东城区普仁医院发热门诊进行排查,2月24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并转运至市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4.黄某英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更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通报称: ,但未如实报告黄某英英之女覃某也同车去接黄某英英的情况。
起初,黄某英英等人对去集中隔离酒店隔离观察心存顾虑,拒绝前往。街道、社区干部反复与其沟通,持续做工作,宣讲防控规定要求,讲清利害关系,并为其垫付了住宿费,最终做通了工作。
(1)黄某英回家的时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不能对黄某英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黄某英和家人接触外,没有和外人接触,监狱民警送黄某英到高速路口,也是黄某英根据监狱安排进行,不能认为黄某英拒绝隔离,故意传染他人。
(3)杨某某打电话向社区报告了家中有武汉来京人员的情况,未如实报告黄某英英之女覃某也同车去接黄某英英的情况。这个行为不应该由黄某英承担,而且,没有告知覃某接黄某英的情况,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隐瞒,因为覃某不是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4)黄某英英等人对去集中隔离酒店隔离观察心存顾虑,拒绝前往。但是最终同意隔离,不属于刑法意义上拒绝隔离。
事件发生后,湖北、北京多人被追责,北京市公安机关也宣布对黄某英进行调查,我认为,即使这个事件引起了多方关注,也应该依法办事,不能过度执法。在此事件中,黄某英不构成犯罪,不应该追究黄某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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