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相对人与第三人如何区别?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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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相对人是指合同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一个合同关系(A-B)中,双方当事人互为“相对人”。善意相对人与恶意相对人的区分是:一方(A)有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无处分权、超越代表权、超越代理权、超越经营范围)时,对方(B)对此事由“不知”而进行交易,即属于“善意相对人”;反之,对方(B)对此事由明知”,即属于“恶意相对人”。
民法上的“第三人”,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与一方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其中,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与物权法上的“第三人”,亦有不同。合同法上的“第三人”、指连续交易合(A-B、B-C)关系中,后一合同(BC)关系的受让人C。如果C对于前合同(ABB)关系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不知”而进行交易,即为“善意第三人”;反之,如果C对于前合同(AB)关系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明知”而进行交易,即为“恶意第三人”。物权法上的“第三人主要指重复交易(一物二卖)合同(A-B、AC)关系中,后一合同(A-C)关系的受让人C。如果C对于前一合同(AB)关系的存在“不知”而进行交易,即为“善意第三人”;反之,如果C对于前一合同(AB)关系的存在“明知”而进行交易,即为“恶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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