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是否具备民间借贷出借人的主体资格?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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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民事主体之间,借款人自愿与人民政府签订借款协议并实际取得约定借款的情况下,拒不归还本息,还以对方不具备民间借贷主体资格为由进行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认定双方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到期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依法向人民政府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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