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纹身,店家是否担责?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是一名初一女生。2018年9月,她找到城里的一家美颜馆,支付300元纹身费后,店主明某在刘某右手臂内侧纹上“**高中”黑色字样。当年10月,刘某父母将刘某带到医院对纹身进行清洗治疗,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在与店主明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原告刘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将被告美颜馆及店主明某诉之法院。
庭审中还查明,纹身前,原告刘某曾多次借明某电话与家人联系,但未告知即将纹身的事实。家人回拨明某电话时,明某也未告知刘某家人刘某纹身的事情,更未征求刘某家人的意见。
案件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为原告纹身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如何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为原告纹身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相应事实及证据材料,认定本案刘某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美颜馆承担次要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生活行为和习惯。本案中,刘某纹身时未满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法对纹身行为引发的后果进行正确的判断,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法定监护义务,未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和阻止,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美颜馆明知原告上初中,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能和原告家人沟通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原告家人或征求原告家人的意见,仍为原告进行纹身并收取费用300元,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原告支付的300元纹身费,因该300元系基于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而产生,原告纹身的行为并未得到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甚至遭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反对,故该合同未生效,被告应当返还该3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考虑到纹身及清洗纹身均会损坏原告的身体健康,且对原告今后的就业选择也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法院酌情认可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纹身费300元,赔偿清洗纹身医疗费的3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4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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