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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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酒后路过某地时,因被害人魏某(其与被告人王某系庄邻关系)饲养的狗对其吠叫,遂使用板凳、砖头对狗进行击打,并无故辱骂被害人魏某,并将被害人魏某推倒受伤。被害人魏某亲属见状即报警,被告人王某亦由其父亲拖拽回家。公安机关接报后,民警吕某等人随即赶赴现场,并到被告人家中调查了解情况。被告人王某在家中,明知前来调查了解情况的是公安机关民警,却口出狂言,不惧公安机关的查处,亦辱骂并用拳头击打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吕某等人,致吕某面部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魏某、吕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案件存在的定性分歧:
针对被告人王某行为的定性,公诉机关与合议庭产生不同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无故辱骂、随意殴打魏某,并在吕某出警过程中拒不配合吕某执法,对吕某进行殴打,妨害吕某执行公务,致魏某某、吕某均构成轻微伤,王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同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想象竞合。王某殴打魏某、吕某致二人受伤是既定事实,但殴打行为发生在不同情境、地点之下,属于前后两个不同行为,应进行分割看待。王某殴打魏某发生在道路上,其辱骂殴打行为结束后随即被家人带回家中。其殴打吕某是在家中,且发生在吕某执行公务过程中。对两次殴打行为应当分割来看,王某的行为属于前后两个不同的行为,不属于想象竞合。王某辱骂、殴打魏某的行为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应以妨害公务罪对王某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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