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14天召开股东会,不够法定的15天,股东会召集有效吗?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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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律师,公司董事会在11月7日通过《xx日报》通知全体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召开时间为11月22日,这个算是提前15天通知了吗?

律师解说:按照《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按你描述的时间,只是提前了14天通知。

实践中,虽有差一天通知的股东会决议也被认定无效。不过《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的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我的办案经验,公司决议的程序瑕疵主要体现在提议召开会议的程序、会议召集的主体、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等不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尤其是通知的时间。也就是说你这个股东会的召开时间有轻微瑕疵,如果并不对股东会的召集和股东会表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不意味着决议无效,实践中,法院是支持股东会召开有效的。

所谓实质性影响是指有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提案权,表决权等。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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