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签订两份合同,以那一份为准?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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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和金某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合议庭认为:根据陈某的聊天中说“金总,我想了一下,这样的话我们应该签两份协议,一份是工商转股,一份是我们俩的协议……”,金某则回应说“是要签二份协议书的”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于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仅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的虚伪意思表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双方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
实践中,股权转让时,出于各种需要,工商备案的合同和私底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在价款等要素方面截然不同,发生争议时有的法院支持是以工商备案的合同来作为真实交易合同。而本案的判决则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判定的。
对于签订两份合同来满足交易需要的股权转让,可以在真实合同中或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来说明发生争议时,那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维持交易双方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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