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公安机关责令随传随到、听候处置后的配合调查能否视为“自动投案”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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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只是责令其随传随到听候处置,其后犯罪嫌疑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处置的能否视为“自动投案”,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虽然抓获了犯事嫌疑人,但并未对其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只是责令其随传随到、听候处置,此时犯罪嫌疑人是自由的完全有条件逃跑,但犯罪嫌疑人选择等待、配合公安机关处置,具有到案的主动性,故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犯罪嫌疑人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的,其后公安机关责令其随传随到听候处置属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相对宽松的一种管控方式既然犯罪嫌疑人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管控之下,则不再有“自动投案”的问题。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责令其随传随到、听候处置,系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管控方式,犯罪嫌疑人此时负有随传随到听候处置的义务,其后犯罪嫌疑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处置应视为履行其随传随到听候处置义务的行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对于其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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