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后被取保候审,其间又非法集资,之后又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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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嫌疑人接电话通知到案配合调查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之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况,是否认定为自首,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 虽然犯罪嫌疑人最初系主动到案但被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就负有随传随到的义务其后犯罪嫌疑人不思悔改,继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此时再主动到案只能视为其履行随传随随到义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成立自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总体上看,犯罪嫌疑人的到案具有主动性,公安机关在其到案过程中未采取过任何抓捕行动,且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认定为自首。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两次均系主动到案,虽然第二次主动到案是在被取保候审以后,但其行为总体上具有自动投案的特征,如果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对其自首情节予以从宽处罚的幅度需要从严把握。

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终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则全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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