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正常的销售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销售行 为看似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任何联系,但是“销售”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种犯罪手段。
涉案公司以销售商品的名义,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虽然签订的协议名为“购买”,但是实际没有任何交付行为,投资人所获利益也不是销售的商品本身。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一项第4款明确规定,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在区分正常销售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最主要的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销售商品的真实意图,或者是否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危害极大。以高息利诱吸引投资,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集中到单位或个人手中,从而造成大量社会资金失控,不仅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也会引起吸收存款上的不正当竞争,破坏利率统一,影响货币稳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非法吸存行为人一般都会在一定时间内吸收大量资金,但是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不足以应对资全链断裂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根本无法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和利益,一且出现问题,往往会形成巨额资金亏空,导致投资人损失惨重,极易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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