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单位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如何区分?
实践中,多个单位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情况并不鲜见,对于各单位之间是否需要区分主从犯,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一般不应区分主从犯,直接按照各犯罪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即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刑法关于主从犯的规定并未局限于自然人共同犯罪,对于多个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且各单位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存在差异,不区分主从犯难以确保量刑平衡的,应当区分主从犯。
既然单位共同犯罪可依法区分主从犯,那么,被认定为主犯单位中的内部人员是否都应认定为主犯,而被认定为从犯单位中的内部人员是否都应认定为从犯,亦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中,单位内部人员对于单位具有从属性,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内部人员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分,既然单位被认定为主犯,那么主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应当都是主犯,而从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应当都是从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主犯单位的内部人员原则上认定为主犯,但如果地位和作用确有差别的也可区分主从犯;从犯单位的内部人员,则应一律认定为从犯,但也应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对于单位犯罪,内部人员在不区分主从犯难以做到量刑均衡的情况下,是可以区分主从犯的。
从实际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中被认定为主犯的单位很有可能是规模较大的公司,其中有一些层级较低的涉案人员如果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其认定为主犯,似有不妥,导致量刑偏重,故对于主犯单位内部人员可原则上认定为主犯,但确有区分主从犯必要的,也可区分主从犯。
而从犯单位,其整体在共同犯罪中均处于从属地位和起帮助作用,作为单位内部人员,其地位和作用不可能超过单位整体,故应当一律认定为从犯。
当然,从犯单位内部人员之间地位和作用如有差异的在量刑时可予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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