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中死刑的适用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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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历来都是从严惩处的重点。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

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结合本案案情来看,被告人陈其富拐卖儿童27名尹祖成拐卖儿童19名、戚登英拐卖儿童9名、张昌湖拐卖儿童10名,其拐卖儿童人数多,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可适用死刑。

虽然陈其富、尹祖成、张昌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情况,考虑到3名被告人实施拐卖儿童犯罪次数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突出、罪行极其严重等情况,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并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当对陈其富、尹祖成张昌湖等3名被告人从严惩处,故法院依法判处了3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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