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业务员如何才能不起诉?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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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目前处于高发期,公安机关为了打击犯罪,抓了好多高管、中层以及基层业务员。作为辩护律师,如何从宽严相济的政策层面进行辩护,是摆在每一个刑事律师面前的课题。前不久,我代理了一个案件,当事人是业务员,从业时间短,获利较少。我向检察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辩护观点:

一、王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王某认罪认罚,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宽处理

三、王某主观恶性较小且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积极退回全部赃款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本案中,王某系主观恶性较小且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且积极退赃XX余万元。王某多次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因此王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不予起诉。

四、王某正处于哺乳期,有孩子需要抚养,家庭负担较重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要求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敢用不起诉权,善用不起诉权

2019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作报告。他表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这样的检察观念必须牢固树立。过去,在“重打击、轻保障”错误理念的影响下,检察人员执着于片面追诉,成为打击犯罪的“急先锋”,较少适用不起诉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也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努力改变检察就是诉、就是追、就是重惩的片面履职形象,要解放思想敢用不起诉权,要会用善用不起诉权。

本案,正是检察机关转变观念、善用不起诉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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