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中对行为非法性的分析,为什么具有非法性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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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实际就是中介机构,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地位作用有明确的要求。

根据银监会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网络借贷本身是合法的经营模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提供借贷撮合服务的中介机构,网络平台不得利用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或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得在物理场所开展风险管理及监管规定明确的必要经营环节外的其他业务等。

上述不可为行为可归纳为网络借贷平台禁止自融、禁止形成资金池、禁止提供增信服务、禁止期限错配禁止线下推广,而“e租宝”平台运营中所实施的行为涵盖了全部上述不可为的行为,显然不是合法的网络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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