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也有人性化和体现亲情的地方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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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条规定肯定了亲情在法律天平上的作用。

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这二条规定体现了针对近亲属的犯罪可以从宽处罚的精神。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被誉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对“亲亲相隐”从法律上作出的规定,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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