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妻丈夫携子为继承岳母遗产打官司,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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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安的韩老太和两个儿子一起生活,当她去世后,此前嫁出去的大女儿意外溺水身亡,其丈夫和儿子告到海安法院,要求转继承韩老太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

随着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继承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转继承人对案涉房产享有九分之一的份额。

女儿出嫁,母子三人共同生活

韩云与张福是封建包办婚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张兰、大儿子张宝、小儿子张华。因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两人常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拌嘴。久而久之,感情逐渐消磨殆尽。

解放初期,张福撇下妻子和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到上海工作、生活。丈夫走后,韩云独自一人将三个子女拉扯大。张兰成年后出嫁并育有一子。张宝、张华一直未婚。

1991年,海安镇房管所与张宝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张宝作为承租人,租用海安镇西寺巷的一处房屋作居住使用。与租赁合同相连的格式使用证上记载户籍人口3人,即韩云、张宝、张华。

因旧城改造,母子三人租住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1996年,海安镇 房管所与韩云签订租赁合同,确认将海安镇电视村的一处房屋出租给韩云使用。使用证上记载的承租人姓名为韩云。

妻子溺亡,丈夫儿子转继遭拒

因电视村房屋拆迁,韩云获得货币安置,并于2003年购买了海安镇海陵新村的一套房屋,当年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于韩云一人名下。此后,韩云、张宝、张华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

2005年,张福在上海期间签署声明一份,声明从今往后放弃海安家中财产的分割和享有权。2006年,张福去世。

2010年,韩云也因病去世。2018年,韩云的大女儿张兰溺水死亡。张兰死后,其丈夫徐立、儿子徐越将张宝、张华诉至法院,要求转继承案涉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

庭审中,张宝、张华辩称,父母去世后,直到张兰去世前,张兰均未要求分割遗产,且张兰生前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法院:房产登记一人名下并不表明一人所有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韩云的遗产为案涉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韩云一人名下,但从住房演变的过程及购买房屋款项的来源来看,家庭房产虽登记一人名下并不表明一人所有,应认定案涉房屋系韩云、张宝、张华共同所有。韩云享有案涉房屋三分之一的权利,而张福已明示放弃海安家中财产,因此,韩云去世后,张兰应享有案涉房屋九分之一的财产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张兰去世后,该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法转给其合法继承人,即徐立和徐越。据此,遂判决徐立和徐越对案涉房产享有九分之一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张宝、张华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遗产由儿子继承的传统习俗与我国现行继承法是相冲突的,儿子、女儿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和赡养权。同样,遗产不分或少分,也不能作为子女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

(本文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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