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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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构成要件所要求的主要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及其结果、罪过这两方面的内容。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故意杀人行为的,就属于已经交代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即便其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也可以成立自首。行为人犯有故意伤害、抢夺罪,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抢夺犯罪可以成立自首;对伤害行为能够如实作出供述,即便其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也可以成立自首。行为人涉嫌贪污10万元被传唤,其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10万元的事实完全不成立,此时其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完全不知晓,如其交代司法机关并不掌握的贪污30万元的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当然,行为人翻供后,在“二审判决”前才如实供述的,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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