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具有的特征有哪些?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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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只实施一次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数个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连续犯一般仅限于每次行为能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连续实施同一种行为,但每次都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只是这些行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的,被认为是徐行犯。但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连续犯的数次行为,应包括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三种情况。例如,行为人连续诈骗,每次诈骗数额都较大的、每次诈骗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整体上达到数额较大的≮数次中有的达到数额较大有的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都可以认定为连续犯。这样来认定,一方面可以防止行为人逃避刑罚处罚,另一方面有利于正确计算追诉时效。
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一般认为,吸收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罪质严重的、法定刑高的犯罪行为,吸收罪质轻微的、法定刑低的犯罪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由伪造货币罪吸收出售、运输假币罪。二是针对同一客体的犯罪,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而预备行为触犯另一罪名时,对预备行为不独立定罪,而由实行行为吸收。例如,人室抢劫的行为,其预备行为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实行行为是抢劫,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例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又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应当按教唆犯处罚。由于吸收犯的前后行为之间存在必经阶段与当然发展之间的关系,故只能以一?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数罪,例如,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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