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微博发布的信息如果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据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个人微博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察院、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微博信息作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