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诉讼程序适用的影响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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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三种一审程序。对于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都规定了绝对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225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如果案件不能在前述期限内审结,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如果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不能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限内审结的,则需要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8条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一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些本来由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案件则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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