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8条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既然如此,连带责任似乎就是这种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则。《担保法》第31条又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似乎与连带责任的规定又很相似。事实上,连带责任保证根本就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保证。问题在于,上述两个法律条文没有把连带保证责任的基本规则规定清楚。
笔者认为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第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只有一个直接原因,这个直接原因来源于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行为,而承担中间责任的责任人的行为仅仅是损害产生的间接原因。第二,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两个责任人的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只有那个直接原因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且不需承担中间责任的责任人的行为共同配合。第三,正因为如此,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分份额,不由两个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而是先后承担,并且最终责任人承担的必须是全部责任,中间责任人的追偿权为赔偿责任的全部责任。
而连带责任不是这样第一,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全体行为人的共同行为,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具有原因力;第二,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对内须有份额的区分,没有份额的连带责任不是连带责任;第三,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责任,尽管权利人对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权请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在最终责任的承担上必定是有份额的,并且每一个连带责任人仅对自己的责任份额最终负责。而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是有份额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是一个责任,不分份额。
按照上述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显然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了清偿责任之后,他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时候,难道只能请求部分而不是全部吗?如果是连带责任,当然只能请求追偿不属于自己承担的那一部分清偿责任了,而必须有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这一部分是不能追偿的。这个“不负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表述,已经造成了概念上比较大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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