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也得一起还房贷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到银行贷款购房,离婚后贷款该由谁来承担?11月27日,记者了解到,近日,坊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离婚而拒绝还房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小夫妻离婚后,房贷不再偿还,而且两人都有充分的理由,最后法院判令,所产生的房贷债务需两人共同偿还。
生下女儿夫妻感情破裂
家住坊子区的马女士与曹先生通过相亲认识,后双方觉得还算适合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
女儿的降生让曹先生非常不满,他认为自己家断了香火,没了后代,经常对曹女士恶语相向。此后,曹先生还以外出打工为由常年不回家,并拒绝支付家庭的生活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日常生活开销和孩子的学费都由曹女士一人承担,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但因涉及双方婚后向银行贷款购买的房屋分割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2015年,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曹先生离婚,曹先生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女儿归马女士抚养,对于婚后房屋,曹先生给马女士10万元房屋分割款,房子归曹先生所有,剩余房贷由曹先生负责偿还。
收到离婚判决书后,曹先生既未给马女士10万元房屋分割款,亦未按月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马女士与曹先生告上法庭。
各执一词谁都不想还款
在庭审时,银行相关人员称,2011年10月19日,马女士从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购房,并以购买房产作为抵押,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自2016年4月,马女士不再还款,截止2016年11月7日,已拖欠借款本金17万余元及利息5000余元。曹先生作为马女士的前夫,应与马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马女士辩称,已与曹先生离婚,法院判决房子归前夫所有,剩余房贷由其负责偿还。曹先生却认为,法院判决他给马女士10万元,房子归他所有,但他没给前妻10万元,房子还不是他的,不应由他还款。
法院认为,马女士向银行借款购买房屋,所产生的债务系与曹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且曹先生在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摁手印,应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马女士、曹先生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应当共同偿还
据办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马女士向银行借款购房,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马女士与曹先生共同偿还。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解释亦清楚地说明,法院对夫妻财产所作的分割处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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