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多久
借贷是在我们生活中经常碰到的事情,有时候在借贷合同之中还有一个担保人,担保人的作用就是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虽然担保可以超过主合同的存续期间,但是也有一个固定的期限,在制定担保合同时应当对这个期限多加注意,那么担保期限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多久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担保期限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多久
担保期限
所谓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担保期限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多久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
2、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
3、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
订立担保合同注意事项
1、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2、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3、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4、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5、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
综上所述,担保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为主合同债务到期的那一天,那么担保期限为6个月,如果债权人在这6个月里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担保人对于这笔债务的担保期限也已经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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