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旧感情中的财产带到新婚姻中?
离婚后又再婚,给双方乃至多方埋下了诸多情感、经济上的隐患。在摆脱包办婚姻的不良风气后,近年来夕阳红婚姻愈发常见,由此导致了中老年人在再婚后频发经济纠纷,特别是遗产纠纷。本文将根据实际案例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
案例及法律分析
今年已经83岁的赵老头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莫名其妙地成为了被告。一生与世无争的赵老头缓过神来之后发现,原来他被自己老伴的子女给告了。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赵老头和刘老太多年前结婚,刘老太和前夫生有4个子女。刘老太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刘老太和赵老头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来,刘老太去世,房子就一直由赵老头居住着。刘老太的4个子女认为自己作为其子女,有权继承该房屋,因此就以继承纠纷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赵老头提出反诉,要求将其所居住的房子过户到几位兄弟姐妹名下。赵老头的答辩理由为刘老太生前已订立有遗嘱,待自己过身后将房子给赵老头,并且该遗嘱还经过了公证。但刘老太的子女对此不予认可,对公证遗嘱提出异议。但法院未采纳该异议,法院根据公证书的内容,认定刘老太的公证遗嘱有效,判令房子归赵老头所有,四名原告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由此可见,在婚姻双方生前就已有财产进行公证登记并提前规划好日后的分配安排对于保护个人充分实现私有财产处分权利具有积极作用,在产生纠纷导致诉讼时也能作为证据,进一步以法定方式确定财产的分配能够落实。
二、法理分析
本案中赵老头手握公证遗嘱,为何最后还要提出一个要求办理过户的反诉呢?原因在于,仅凭手中的公证遗嘱并不能直接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这个问题,我们之前也说过,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有些时候公证遗嘱却并不是最省心的。本案中刘老太和前夫所生4个子女具有法定继承权,根据房管局关于过户的有关规定,在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办理过户的两个条件是:1、依据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另外协议公证结果处理;2、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处理。
再婚后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笔者在此为大家简要分析一下:
第一,再婚财产关系:再婚后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留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如果没有遗嘱,只能在其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其遗产。再婚前一方的财产属于再婚者的婚前财产。
第二,再婚后子女关系:我们知道,《继承法》所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处的养子女必须是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而我们平时容易产生纠纷的就是“继父”或者“继母”跟继子女之间的纠纷。在这个时候能否成为合法的被继承人关键取决于二者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如果双方再婚时,一方子女或者双方子女中有未成年的,那么此时法律认定该子女和再婚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如果再婚时,有子女已经成年,那么父母子女间就不存在抚养关系。此时,如果再婚后一方去世,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
第三,再婚者因前段婚姻所生子女仍然适用《婚姻法》关于子女的规定,双方仍互为继承人。
第四,再婚者与前妻或前夫因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无法成为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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