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爱情的性关系,可能让你成为强奸犯!
现在的手机网络发达,手机社交软件更是层出不穷,特别是前几年特别火的一款软件“某陌”,更是深得年轻男女的喜爱,因为许多年轻男女在该软件上,发掘出了一个强大的用法“约炮”。在当今社会,且不讨论道德问题,性行为已经不似从前那么保守私密,往往没有深交的两个人,只要对上眼了,就可以开房发生关系,美其名曰“及时行乐”。一夜情听起来是各自寻欢的一场刺激体验,完事后各自老死不相往来,做好措施便无后顾之忧,但是《我顾问》在这里告诉大家,这其中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我顾问》近期就接到了这样一个
1、一夜情寻欢作乐,遭受无妄之灾。
某男子A某晚前往酒吧寻乐子,在酒吧中遇上了某女子B,两人相谈甚欢。酒过三巡后,双方达成一致,共同前往酒吧附近的一家快捷酒店开房,并且发生了性关系。事后,B向A索取若干人民币,A果断拒绝。B被拒绝后亦不多说什么,也不纠缠,起身便离开了酒店。A以为此事就此结束,却没想到在发生关系后的第二天,B便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称A在其不愿意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强奸行为,并进行了体内精液残留的鉴定。致此,A便陷入了一场刑事案件的旋涡之中,无辜的成为了一名犯罪嫌疑人。
上述案例,很多人都会说,这是双方都同意的,怎么可能会构成强奸罪?小编给大家分析一下何为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罪指的是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其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以及对于性的自主决定权。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女性是否自愿这一项,很难通过外在条件来进行判断,就上述案例中,虽然酒店是有摄像拍摄到双方一同前往开房,但是由于B喝了酒,整体精神状态不能定性为清醒,再加之A与B是当晚才认识的,并没有任何其他正当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并非夫妻,亦不是情侣,第三方很难断定双方是自愿的,如果B一口咬定其是不情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的,A是极有可能被定性为强奸罪的。
2、卖淫嫖娼更不可取!
很多人看到这里,觉得“约炮”、“一夜情”有风险,那么嫖娼总该不会有事了吧。《我顾问》告诉大家,大错特错!曾经有一起案例,便是一嫖客与一卖淫女约好时间地点进行性交易,双方都到了酒店开好房了,就差那临门一脚,但偏偏因为嫖资而谈不拢,嫖客一怒之下便强行与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该嫖客被定强奸罪。所以说,就连嫖娼关系,都有可能被认为谈不拢嫖资违背对方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而沾上强奸的嫌疑。同时《我顾问》提醒大家,卖淫嫖娼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治安管理条例,一经发现,便会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不具备感情、爱情的性关系风险多多,没有爱情的性关系并不安全。虽然现在的风气比以前开放了许多,但是我们对于性关系还是得保持着一如既往的尊重与严肃的态度。所以说,各位如果不想忽然某一天就被警察以强奸犯的嫌疑进行调查,就不要尝试一夜情等不正当的性关系,寻求刺激,老老实实找自己的真爱。《我顾问》在此祝福各位都能遇见生命中的那一个“他/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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