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只要不是你向外借的钱,就不用你偿还?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也就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上述举证证明的分配,符合该举证规则。即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诉求,否则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如此一来,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拥有平等权利,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种平等代理权只是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享有互相代理权,一旦超出该范围的,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所以作为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时就应该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邮件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等其他体现恰恰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而且“共债共签”原则也充分突出了夫妻之间共同意思表示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不是你借的钱,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中的,你不签字不承认该笔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你就不用偿还该笔债务,充分保护了债务人的配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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