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贩卖自己的孩子,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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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经常出现离奇的“买卖婴儿案”,这些案子之所以离奇,是因为这里面的“人贩子”竟然是这些孩子的亲生父母。

今年是全面放开二胎的第三年,从统计数字来看,这两年的生育率不升反降。这并非是个好现象,于是从放开二胎到鼓励二胎。但是奇怪得很,以前不让生,可是人们藏着掖着也要生,即便罚款也在所不惜,如今让生了,而且鼓励生,年轻人反而不愿生了。

现在为什么那么多人不愿生二胎?大多数人把它归罪于高彩礼、高房价、高物价,以及医疗、教育、就业等生活成本太高,压力太大。因此发生了很多令人发指的行为......

01

湖北警方摧毁了一个从云南至河北的“拐、运、销”一条龙产业化贩卖婴儿团伙。一天,某市人民医院120急救车送来一名发高烧抽搐的女婴小花,随车而来自称是小花母亲的女子余某,系云南人。经护士陈某在对女婴进行检查救治中发现,余某作为“母亲”却对女婴的情况并不了解,且一直玩手机,对“女儿”漠不关心,护士觉得此事有蹊跷随即报警。不久,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医院,控制余某并对“母女”二人抽血比对DNA,结果显示,排除两人亲缘关系,警方遂对余某采取拘留措施,将女婴解救。据余某交代,她在云南受人指使将一名女婴送往河北沧州交给“老板”。此行除去费用之外,余某将获得3000元报酬。

据查证,目前解救的女婴均为其父母自愿卖出。据调查,在案发地存在如下黑色“产业链条”:新生儿父母以1.5万元左右的价格将婴儿卖给当地的“贩子”,“贩子”以2万余元的价格请“带货人”将婴儿带往河北省,“带货人”再将婴儿以3万余元的价格转卖给当地的“接货人”,“接货人”则以四五万元乃至更高的价格出手给买主。警方介绍,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均已被批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最高院解释,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对于“非法获利”的认定:(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认定为非法获利。

例外,如果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变故或者经济出现困难,出于孩子以后的教育考虑,通过熟人送给收养者抚养,送养者也提前了解收养者的情况下,收养者为了感谢送养方,给送养者一定的感谢费,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父母非法获利,属于私自认养,这种行为不追究刑责。但如果送养者不考虑收养者情况,导致孩子身心受到损害,司法机关将按遗弃罪论处。

02

24岁的李某出身于一个偏远乡村,他一直在外做木工,每个月五六千元工资,在家务农的父母身体不好,每个月需要上千元的医药费,家庭重担几乎全压在他身上。去年,妻子意外怀孕,已育有一儿一女的他们心知没有能力再去抚养第三个孩子,则决定打掉胎儿。但由于妻子身体原因,暂不适合做人流。妻子身孕五个多月时,工友给他出了个主意,即等小孩出生后就送人抚养,让别人给点“营养费”。考虑了两个月后,李某夫妇决定卖掉小孩,随后就在百度贴吧上发布了信息,等待“买主”出现。

当男婴诞生的那一刻,李某夫妇却不像其他父母一样,为刚出生的新生命感动欣喜。两天后,这个男婴被送给买主马某了,夫妇俩顺利拿到了8800元“营养费”。

后竟然接到马某及其女的报案,公安很快将李某抓获归案,通过审讯,其对拐卖自己儿子一事供认不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情节轻微,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李某因涉嫌拐卖儿童被行政拘留5天,马某被取保候审。

对于已怀孕却无力抚养孩子,也不想扼杀孩子生命的情况,孩子诞生后,难道只能让孩子跟着自己受苦吗?

其实经过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这个途径,让好人家收养孩子是没问题的,那么收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收养的条件

收养行为分为一般和特殊收养两种:

一般收养条件:

被收养人:(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2)收养人无子女;(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特殊收养条件: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我顾问》友情提示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肝宝贝,无价之宝,为人父母则应承担起这份重任,不能以无力抚养或生活困难等为借口,或因贪图一时之利,而将孩子随意出卖给他人,从而走上贩卖孩子的犯罪歧途。孩子的降临是无辜的,愿天下父母都能给孩子们一个温暖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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