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一年内仍可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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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报讯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夫妻会对另一方出轨“零容忍”,一旦发现立即提出离婚。可问题是,有的夫妻在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婚内出轨,自己本可以获得赔偿但在离婚时因不知情而未提出,那么离婚后还能要求对方赔偿吗?近期,李女士就因前夫婚内出轨打了一场离婚后要求损害赔偿官司,最终法院判决其前夫张先生给付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李女士与张先生经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子。2015年7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后又于同年12月复婚。2017年10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再次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再婚并与他人刚刚生育一子。对此,李女士起诉至法院,称离婚后才发现张先生对婚姻不忠实,起诉要求前夫赔偿其精神损害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被告张先生在与原告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子,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张先生侵犯了李女士的配偶权,给李女士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因此,李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酌情认定由被告张先生给付原告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说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致女方怀孕,且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就生子,张先生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二人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过错方。对此,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张先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本案中,李女士与张先生第二次协议离婚时,其并不知道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同居关系。在离婚一个月后,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同居关系并生育一子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后一年内的诉讼时效问题,因此李女士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作者:古孟冬)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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