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会中大奖,公司可以反悔不兑奖吗
原告周某系被告胜某公司所属集团公司之员工,2013年2月左右,周某作为员工到胜某公司举办的年会,并在年会开始时按胜某公司安排领取了兑奖券。此后在年会进行过程中,周某被抽取为现金奖得主之一,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并由当时作为集团公司领导参加年会的夏某华在奖券上签名确认。年会结束后,周某到胜某公司兑奖时,胜某公司称,当天举办年会时参会人员确实在开场时领取了兑奖号码,但胜某公司仅设置了实物奖,未设置现金奖,现金奖均是上级集团公司领导夏某华即兴设置的,是夏某华的个人行为,应由夏某华兑付奖金。此后,周某与胜某公司多番交涉一直未能领取到该笔奖金。周某就诉至法院要求胜某公司向其支付奖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胜某公司在其举办的年会中设置了抽奖环节,并在开场前向参与年会的员工发放抽奖号码,该行为应属胜某公司与当天参与年会的员工订立了射倖合同,该合同有效,周某作为参会人员抽中奖项,胜某公司理应按约履行兑奖义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胜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兑付奖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中法院认为公司与员工之间成立射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射倖合同具有偶然性,其成立要件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满足。双方当事人可自由约定条件以及对价,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以及约定的对价不违反公序良俗,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期货合同、金融期权合同、对赌协议、彩票、商场抽奖等属于射倖合同。
相信看完笔者的这篇文章的您,对于员工在年会中从公司分得的彩票中了大奖要不要给回公司这个争议,肯定有了自己的结论。
当您中了大奖后,若公司不兑现承诺,应勇敢维权,积极与公司协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此类争议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不适用劳动人事争议的程序,应按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若您有这类烦恼,可拨打《我顾问》线上法律顾问平台寻找法律顾问咨询维权的方法。
年会是所有员工辛苦工作一年最期待的聚会,公司在年会上面向公司员工设置抽奖奖励,是激励员工的一种方式,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具有部分射倖性质的福利待遇,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可随意撤销。而且,作为公司,应向员工传递诚信的企业文化,信守承诺,积极兑奖。若企业在年会上作出了大奖的承诺,将气氛推至高潮后,年会后却反悔,肯定会损害企业自身形象、损害与员工之间的感情,这时对公司来说,肯定得不偿失。因此,公司应把握住年会的机会,维系与员工之间的感情,与员工一起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在新的一年共同努力创造新的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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