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都没了,自己都养不活,自身难保了,能不能不给孩子抚养费呢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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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先生和张小姐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5月王先生和张小姐因长期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约定5岁大的孩子由张小姐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作为对孩子的抚养费。

但离婚5个月后,王先生被自己所在单位解雇,随即在家待业。期间王先生认为自己没工作了,就没必要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于是就停止支付抚养费。那么王先生是否可以以没有工作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呢?

案情分析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离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王先生以自己没有工作为由不支付抚养费是站不住脚的。王先生虽然没有了工作,但是依然有劳动能力,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合适的工作,继续完成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所以如果王先生一直不愿找工作并以无工作为由长期不支付孩子抚养费,那可以考虑用其财物来折抵孩子的抚养费。

张小姐此时可以考虑委托律师与王先生进行谈判协商,如果王先生仍然不肯尽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那么张小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起诉解决问题。

有哪些情况可以减免抚养费?
上述案例当中王先生是有劳动能力而不肯劳动,那么如果确实是丧失了劳动能力,能否减免需给付的抚养费呢?目前来说,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还没有规定免除抚养费的条件。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话可以减免抚养费:

1、负有给付孩子抚养费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能力负担孩子生活所需的大部分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免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犯罪而被收监、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免给付。

3、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再婚的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生活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但是由于支付继子女生活费并不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所以如果继父母不愿支付,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抚养费给付最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孩子更好地成长,如果双方一直为此争持不下,对孩子的成长也会带来不利影响。不妨考虑让专业的婚姻法规法律顾问出面协调,依靠法律顾问的专业知识以及多年解决婚姻纠纷的实务经验帮助你维护自身以及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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