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那些事儿!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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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房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模块,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需要到房管局办理有关登记,正因为这样房管局总是人山人海,门庭若市。本期小编就为大家说说房产“登记”那些事。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又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具体登记种类可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

初始登记、转移登记1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在房产竣工以后90日内,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申报,经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通过确权以后,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转移登记

在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购房者便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与开发商办理转移登记,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房产证在交楼时便能一同进行办理,若开发商迟迟未协助办理的,可通过诉讼的形式索赔。有一定可能性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变更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包括房屋权利设定登记,房屋权利变更登记,房屋权利人名称、房屋用途、地址变更登记,注销房屋登记等。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尤为重要的制度,若没有抵押登记制度,银行的房贷也根本无法下放。抵押登记过后,不动产登记簿上房产将处于抵押状态,该状态下若无得到抵押权人的允许,房产是无法过户的。若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通过法院拍卖的形式实现债权。

备注:房产只要提供具体地址,在房管局都可以查询到房产的信息和登记情况,如果买二手房时,不妨查询一下,光看对方房产证可不保险。

结语

我国设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为的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大众的利益。适当运用并了解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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