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破坏、私占共享单车可能涉嫌犯罪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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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共享单车私藏案件作出判决,判处当事人私藏行为构成盗窃罪。作为私藏共享单车的首个判例,该案将成为更多私藏单车案件的“前车之鉴”。共享单车的破坏、私占等不端行为频频出现,哪些行为已构成违法?哪些行为将面临刑责?下面《我顾问》给大家分析。

私藏共享单车的行为定性

把车藏在私密处,可能涉嫌盗窃。私藏共享单车有两种情况,第一,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此时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第二,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偶然看到或者别有用心策划拿走,把锁撬开带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众发现的“私密处”,这就可能涉嫌盗窃罪。

二、车座插针害人的行为定性

这是赤裸裸的故意伤害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行政处罚,重者(构成轻伤以上)适用《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肆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定性

比如这样:

单纯对车辆的恶意破坏,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予以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更加严重者,宜根据《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予以定性。

但应注意该罪的起点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调查发现,自行车被用户随意停放甚至带回家、二维码被毁、车座被损坏、私自加锁占为己有等现象时有发生,对于用户的某些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共享单车经营者也表示束手无策。共享单车面临的法治问题,最核心、最棘手的还不是来自政府部门的管理,而是使用者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行为。有关“共享单车”,的规则意识甚至要远比“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不应下车”的规则意识更加普遍与重要。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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