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两次诉离婚男子提亲子鉴定邵东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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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养育儿子14年竟非自己亲生,亲子鉴定成压垮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近日,邵东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引广泛关注。
案情介绍: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因网聊相识,并于2006年5月同居,同年12月李某生下小姜。李某怀孕仅7月有余就生产,姜某虽有怀疑,但被李某告知小姜为早产儿后便没再深究。之后近14年,姜某一直将小姜视如己出、尽心抚养。2016年12月,李某向邵东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查发现,夫妻双方有感情基础,且男方不愿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二人持续分居4年,2020年1月9日,李某再次向邵东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该院受理后,于近日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姜某因多次听周围邻居讲小姜与自己长得不像,又回想起小姜的出生时间提前,遂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姜某非小姜的生物学父亲。至此,姜某受到强烈打击,认为李某对婚姻的不忠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返还抚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小姜与姜某无血亲关系,由于李某的隐瞒,二人也没有形成继父子关系,故姜某对小姜无抚养义务。因李某特意隐瞒致姜某错误倾注父爱,给姜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综上所诉,邵东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二、原告李某抚养小姜并承担抚养费;原告李某返还被告姜某抚养费9万元;四、原告李某赔偿被告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评析:离婚时或离婚后发现抚育子女为非亲生子女,主要可能引发以下几点法律问题: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已支出的孩子抚养费的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赠与子女财产后的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四、亲子鉴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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