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备忘录:三段婚姻,五个女儿,11分年金保单,共计1200多万保费,离婚如何分割?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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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先生先后有三段婚姻,与三任妻子共生育了五个女儿,其中与第三任妻子生育了两个儿女。三女儿、四女儿、五女儿都没有成年。

M先生与第三任妻子结婚后,企业越做越大,买车买房,还为家人和自己买了很值得关注的资产:11份年金保单,总保费1200多万元。

M先生先给三个未成年的女儿投保了年金保险,每个女儿每年10万保费,分三年交费。

半个多月后M先生又为两个已经成年的女儿投保了年金保险,同样每个女儿约30万保费。

20天后,M先生为自己,妻子为自己各投保一份年金保险,每人保费约90万元,身故受益人互相指定为对方。

2016年同一天,M先生投保四份年金保险,自己为投被保人,保费共计888万元。

从M先生的投保行为我们能看到他对五个女儿还是一视同仁的:首先为未成年女儿们的抚养教育做好保障,又对成年的两个女儿给予源源不断的年金支持。

M先生和妻子同步配置大额年金保险,互相指定对方为身故受益人,可见他们夫妻对未来养老生活有高品质的要求,对彼此也有终身扶养照顾的责任。

M先生企业越做越大,家庭财产迅速增加,他在2016年购买的888万元年金保险,可以看到他在为家庭做多元化的资产配置,看重资产的安全稳健。

2017年,妻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确已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2018年,M先生将2016年投保的四张年金保单办理了退保,取得现金价值900多万元。

2019年,妻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问题来了:11份年金保单相关的财产利益如何分配呢?

先来看五个女儿的年金保单:法院认为这五份人身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应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视为M先生对五个女儿的赠予,相关的财产利益由各位被保险人(五个女儿)享有。

M先生为自己投保的7号年金保单,妻子为自己投保的8号年金保单,金额相当,各自享有。

M先生退保四份保单取得的900多万现金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这个案例中:
婚姻和谐幸福时,年金保单发挥着保障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给予成年子女财产支持,夫妻同步储备养老基金,家庭资产进行多元配置等功能。

婚姻面临危机时,年金保单为子女构筑的保障继续,夫妻同步的养老保障各自享有,而退保的现金价值平均分割。2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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