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离婚协议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张某与杨某(女)1996年登记结婚,1998年1月生育一女张某某。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张某某由杨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张某某大学毕业。2016年9月,张某某开始上大学,张某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请问杨某能否到法院按离婚协议书内容申请强制执行?
答:就此案而言,杨某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及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和调解书、行政机关制作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离婚协议是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本质上,离婚协议是一份合同,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费问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裁判文书内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张某某已经成年,本案还存在一定特殊性。本案中,张某某已年满18周岁且已上大学,也未丧失劳动能力,张某的抚养义务已经完成,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法律上也不会强迫张某给付抚养费。因此,杨某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即使提起诉讼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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